【实例01】某钢结构的工程,招标文件提供了清单工程量,但是经过复核,投标单位发现总的用钢量要比建设单位提供的用钢量多50余吨(总用钢量在1000t左右),考虑到量差比较大,投标单位决定做如下之一决策方案:
方案一、因为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表示结算按实结算,只明确了建设单位的清单中如有漏项可以自行补上列入总价。所以采取将实际用量多出部分折入单价汇总。
方案二、考虑到尽可能低的报价中标率较高,而且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03)第4.0.9条规定:“如有工程量的缺少,遗漏,结算时应按实际调整。”故采用原清单量组价,实际用量结算时或中标后调整。
分析:以上两个方案,都是有风险的方案,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清单量的准确度问题。一般来说这两种都是可以调的,但是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中说的调整用的是“应调整”,没有强制效力。招标文件中就没有提及这事,也没有提到结算方式。
采用第一种方案,与其他投标单位相比较,综合单价看起来就高,总价也就高,很有可能就是一个“飞标”,但如果采用这种方式中标的话,那么以后在结算上就好操作多了。这就取决于一个企业在投标中的决策了,如果一旦把握不好就很可能差之毫厘,失之千里。
如果按照第二个方案操作,中标之后就是很被动的一个局面。若时间来得及,最好在答疑会上将此事提出以取得招标方的认同。纵然招标方不理会但能够使其他投标单位警觉,不致于投标价因清单漏算高于其他投标人太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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