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文单位: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文件编号:冀建质〔2009〕190号
发布日期:2009-4-7
执行日期:2009-3-1
各设区市建设局、省直有关部门、华北石油管理局:
根据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》(冀政办〔2009〕5号)“停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(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)”的规定,现对2008年《河北省建筑、安装、市政、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》中规费(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)进行调整(详见附件),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2008年《河北省建筑、安装、市政、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》规费费用标准(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)
二○○九年四月七日
附件:
2008年《河北省建筑、安装、市政、装饰装修工程
费用标准》规费费用标准(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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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 业 |
规费费用标准(不含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)( %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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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建筑工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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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一般建筑工程 |
16.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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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建筑工程土石方、建筑物超高、垂直运输、特大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按拆 |
4.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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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桩基础工程 |
11.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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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安装工程 |
18.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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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市政工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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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市政工程土石方、大型机械一次按拆及场外运输 |
4.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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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一般市政工程 |
13.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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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道路工程 |
8.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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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路灯工程 |
14.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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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装饰装修工程 |
14.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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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包工不包料工程 |
7.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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